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朋友圈已經被各種泛濫的“微商”占領?迫于情面朋友圈隨手轉發廣告?從9月1日起,由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的《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》將正式生效,明確要求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,顯著位置標明“廣告”,付費搜索廣告應當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。網紅、明星的微博、微信等自媒體發布商業廣告,也要顯著標明“廣告”。要特別注意的是,個人在朋友圈、微博等轉發廣告也要擔責。
(8月31日《新快報》)
“辦法”千呼萬喚始出來,承載了公眾的期待。近幾年來,微信異軍突起并越來越普及,微商也隨之而崛起,打開朋友圈,總是能看到微商的影子。因為缺乏對包括微商廣告在內的互聯網廣告的監管,互聯網廣告成了監管盲區,互聯網違法廣告泛濫成災,尤其是微商違法廣告。
一些違法廣告很隱蔽,比如通過軟文方式推銷廣告,讓讀者在不知不覺間被“洗腦”,而一些付費搜索廣告并不標明是廣告,也讓搜索者容易將付費搜索廣告當成自然搜索結果,這些都等同于是對公眾的欺騙。對此,“辦法”明確規定:付費搜索、軟文必須標明“廣告”。從9月1日開始,包括付費搜索在內的互聯網廣告都應當具有可識別性、顯著標明“廣告”。比如網紅、明星的微博、微信等自媒體發布商業廣告,也要顯著標明“廣告”。
值得注意的是,“辦法”規定:“為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聯網廣告,并能夠核對廣告內容、決定廣告發布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,是該互聯網廣告的廣告發布者。”也就是說,個人在朋友圈、微博等轉發廣告也要擔責。這會讓很多人一時難以適應,可以說,很多人都有過在朋友圈轉發廣告的經歷,有的是幫親戚朋友轉發,有的則是因為商家推出的集“贊”活動,不少人通過集“贊”來獲得商家承諾的好處,通過這種方式轉發廣告的,占了很大一部分。一些人貪圖小便宜,對自己轉發的廣告內容毫不了解,就毫無猶豫轉發,這可算是對自己朋友圈好友的不負責態度。
“辦法”的實施,將讓人們慎重對待轉發廣告,要知道自己轉發,也將讓自己成為應對廣告負一定責任的廣告發布者,如果廣告是違法廣告,自己也將擔責,這也才是對自己行為的負責,在法治社會,人人都應對自己的一切言行負責。當然,如果只是提供信息,并沒有參與經營活動,比如自己覺得哪個餐館的飯菜好,哪家商場的商品好等等,轉發一下并不算廣告,這就要看發布者的主觀意愿。
不管是廣告主、廣告經營者或廣告發布者(包括普通公眾),都應該審慎而行,不能發布虛假廣告、不實廣告,要能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,為自己的行為負責?;ヂ摼W不是法外之地,純凈網絡環境,也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、民眾利益。徒法不足以自行,“辦法”的實施,還需要強有力的執行,這就需要監管部門加強監管,只有讓行之有效的辦法有力實施,才能促進互聯網營銷規范有序發展。
轉載中國甘肅網
廈義一品提醒您,以后可千萬別隨手轉發了,法律面前,容不得忽視。不過面對現在微信廣告亂象,法律是該發揮自己應有的作用了,廈義一品拍手叫好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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